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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模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大连市模具协会(简称大连模协)英文名称:DALIAN DIE & MOULD ASSOCIATION.(简称DD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大连市从事模具制造的厂家,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与模具有关的单位,按自愿原则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中国模协的地方协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把全市的会员单位组织起来,统筹规划,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速模具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模具的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不断提高模具的生产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推动我市模具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上接受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及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的指导,并接受大连市民政局在业务上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传达政府部门的意图,接受政府部门的咨询委托,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模具行业管理。具体任务是: 1、对模具行业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信息,提出振兴模具工业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2、协助政府部门编制全市模具行业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改造规划。 3、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模具技术的引进和先进设备的进口,加速进口模具和制模设备国产化,限制模具的进口,促进模具的出口,协调模具价格,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4、配合标准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标准,促进模具专业化、标准化和商品化的生产。 5、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模具工业发展的技术经济信息,开展技术咨询,进行技术服务,组织技术公关。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以及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与推广。促进模具交易市场的建立,沟通产供销渠道。 6、组织培训模具生产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7、与国外相关组织团体建立联系,为本行业开展与国外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贸易、合作提供信息和建立渠道。 8、积极参加中国模具工业协会活动。 9、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主要为团体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少量的个人作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模具企业及与模具有关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愿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的,均和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团体会员,同时即成为中国模协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提供所需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情况资料; 六、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出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投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1999年12月29日大连市模具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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